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离婚纠纷,民法典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纠纷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规定》 )第239类案件规定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类型。 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一般并不复杂,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还发现了一些问题,所以在此做一个粗浅的分析,谈谈存在漏洞的见解。

为使分析具体化、形象化,某甲(男)与某乙(女)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某公房使用权和一台彩电归乙方”,剩余几项财产归甲方,但对一台冰箱没有约定。 此后,甲方拒绝将约定财物交给乙方,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将其移出办公室,归还彩色电视机,并要求分割冰箱。

问题一:该如何受理此案,该如何确定事件原因?

我认为这个案件只是为了夫妇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在案件中审理。 理由如下。

一、不应狭义理解“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财产”的范围。 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上的约束力,但其财产部分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得通过该协议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查该协议,协议中双方的约定不能绝对化,协议中发现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他人财产或者某一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可以变更、撤销、追缴目前乙方的诉讼标的有协议中约定的两项,此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又就此财产发生纠纷的,该财产应视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登记审理。

二、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界定为未按离婚协议处理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相关司法解释中只规定:“因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除此之外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有人主张将该财产定义为协议外财产,这只是一个认识问题,实际上没有明确的法理依据。

三、从《规定》分析,为什么这条规定中记载了“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而没有“夫妻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判决离婚后,没有未审和审判遗漏的财产有分割当然,不是。 因此,很明显,最高法院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当事人对判决力所能及的财产仍有争议时,为了维持判决的严肃性,没有诉权。 而与登记离婚不同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只是体现协议双方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者只是以轻薄的形式进行审查,该部分不被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或者反感的实体上能否胜诉是另一回事。 因此,即使是协议中已经约定的财产,以后发生纠纷的,也应当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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