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飞鸟婚姻网友a老师反应:2009年,我婚前买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 产权以我的名义登记,每月支付1600元贷款,15年还清。 半年后,我和王先生结婚,结婚后每月偿还。 六年后,因为性格不合我们离婚了。 离婚时,王先生已登记在我名下,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不起,该商品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分割,中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产已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偿还支付的金额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
由此可见,如果不同意夫妻共同财产上的分割,该商品房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上的分割,其产权仍归A老师所有。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6年钱和房屋财产增值部分,A老师对王某进行合理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由A老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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