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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婚前旧房买新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财产,卖婚前旧房买新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房子

案例:

结了婚的夫妇老林和赖因感情不和离婚了。 在法庭上,赖女士声称婚后购买的不动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但她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诉讼争议房产归老林所有。

原来,林先生和赖先生是2009年7月通过婚介所的介绍认识的,同年8月登记结婚的。 当时,两人都是第二次结婚。

1996年9月,原告老林与前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定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归老林所有。 再婚后,老林重新装修了这个房地产。 由于房子装修等原因,老林和赖先生没有住在一起。 2010年12月房地产装修完成,老林以7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11年1月,老林和赖搬到厦门市海沧区一起生活。 2011年2月,老林以71万元的价格购买海沧区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老林个人名下。 为此,老林支付了中介费和契税共计1.3万余元。

同居后,林某和赖某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一直分房居住。 2012年4月,老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海沧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老林认为,海沧区的房产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但所有购房款均来源于他将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所得款项,赖某并未出资。 该房产应视为老林婚前个人房产的形态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赖先生有分割

赖先生认为,海沧区的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登记在老林个人名下,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老林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使用老林账户款项购买的海沧区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思明区的房产是老林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俩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赖先生也投资了装修,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中被混淆。 进一步讲,海沧区房地产被认定为老林个人财产的,老林应当退还莱先生在思明区房地产装饰方面的投资额3万元。

法院认为,思明区房产为老林与莱小姐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原被告进行了装修,但装修不能改变房屋权属,思明区房产仍为老林的个人财产。 从原告老林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发票、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来看,海沧区房产购房款来源清晰,老林以78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个人财产思明区房产,用所得出售款中的71万元购买海沧区房产,并缴纳中介费和契税因此,海沧区的不动产是老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买价款来源于老林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海沧区的不动产被视为老林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老林原房产装修费分割问题,法院认为,思明区房产装修原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装修的价值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产装修后出售,装修价值包含在出售价款中,目前出售的房款全部由老林占用。 赖先生提出分割中的装修价值,要求老林返还装修价款3万元,有合法依据,法院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老林与赖某离婚,老林将装修款3万元返还给赖某。

法官的说法:

作为一种房地产,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往往是家庭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最容易对共同财产产生分割争议的是房地产的处置问题。 针对本案焦点——夫妻双方婚后房产认定及分割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负责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法官戴丽。

()据丽丽介绍,本案当事人为二婚。 二婚夫妇一般婚前都有不同的人生经历,并有一定的个人财产储备。 由于再嫁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容易发生转化和混淆,因此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识别和分割尤为重要,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确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收入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界定该不动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无论是登记在一个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我们对民法典的理解不能囿于条文,而要掌握其精神。 结婚后购买的不动产不能一概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来源是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以个人名义登记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否则,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房产后马上就会陷入降价一半的怪圈,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 本案原告老林婚前拥有房产,但婚后将其出售,重新购买现有房产。 购房款来源清晰,可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转换、延续,房地产权利性质不变,仍是老林个人财产。 赖先生投资了旧房的装修,但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所以赖先生所用的装修金必须在离婚时由老林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至第一千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通过列举式和概括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该法也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方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为分割均等,必要时可以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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