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分割财产,和公婆一起住离婚后房屋怎么分割

离婚时合住的公有住房如何进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时的公房处理问题作过《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的; (四)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取得公邸租赁权的; (五)婚前一方租赁住房,婚后因拆除该租赁住房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投资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的; (七)一方将承租的该单位房屋返还该单位或者移交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另行更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住公有住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情形。

二、对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照顾子女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妇女;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者; (四)照顾无过错方。

三、夫妻双方对可租赁的公有住房,一方承租的,承租人可以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双方均可租赁的公房,如面积较大且可分房居住使用,双方可分别租用; 可以另租住房的,或者出租方可以出租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给予许可。

五、离婚,一方无权出租另一方婚前出租的公有住房,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其暂住,暂住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逗留期间,需支付与房屋租金等值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出租的公房无权出租,另行出租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 例如租赁的公共住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七、人民法院调整、变更单位自住房屋(包括单位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租赁关系,一般应当征求自住房屋意见。 经调解或者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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