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情况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支付全部房款的,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为不动产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分割

2、婚后取得门票的

还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的分割产权证明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必须是婚后财产。 看出资情况很重要,夫妻一方是否在婚前已经支付了所有房款,住房权利是否在婚前取得。

)二)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可按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在个人婚前财产上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 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式的改变,其价值获得早在婚前就开始,即所谓“万变不离”,故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应认定为分割

(三)一方婚前出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具有房改等福利政策性质的住房上,这些住房的取得往往是一方婚前租赁,或者与职称、档次、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远远低于住房的市场价值。 另外,由于当初住房分配的情况有很多具体情况,处理这种住房纠纷相当困难,但产权证多由单位直接以本单位职工的名义处理,这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很大,但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此类房屋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房屋(包括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均等地使用(

房产证上无论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离婚时,一般均等的/的,不按购房合同金额,而是按住房市价(评估价)计算。 取得住房的一方支付对方的一半。 涉及贷款的,先扣除贷款部分。 例如,一套房子的购买价格为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还没贷30万元。 根据以下官方,60万元现值减去30万元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 也就是说,取得房屋的一方支付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夫妻还款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办理分割

住房由一方婚前购买,婚后住房增值部分及婚后共同财产偿还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出资情况,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两部分分割共同偿还部分,无论是一方以个人工资偿还,还是双方工资偿还,还是以婚后共同财产偿还,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偿还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部分就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票是婚前取得的,还是婚前取得的,还是在上述情况下认定的?

(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情况。 离婚时,一方突然拿出借条证明,买房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送的。 对此,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债权人就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不会对其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 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向债权人传达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者姓名,离婚时如何办理(.cn )?

房产证上除了夫妇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孩子和父母的名字。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对该房屋的(不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有出售财产的申请后,根据出售财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权证上只载单方名称,离婚后住房如何办理分割

这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城市地区,由一方完全出资购买住房压力非常大。 通常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会觉得婚前双方感情很好,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门票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则没有。 结婚后,感情破裂离婚了。 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支付全部房费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也有出资,另一方的权益就不受法院保护。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的出钱了,也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全部付清房款的。

同上。 这种情况备受争议的,还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一定要在购房合同和门票上写上双方的名字。 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避免争论的不变规律。

(九)尚未取得权证仍在争议中、协商不成的住房,离婚时如何办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争议且能够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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