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购买婚房,首付由女方出一半以上,男方补足事后收到的便条,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 离婚时,男子将女子出的钱作为借款,要求认定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住房在婚前以男性名义购买登记,但由于婚前女性出资等同于男性出资,因此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出资比例分割人占一半。男子王某和女子曹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注册结婚,结婚3年后生下女儿。 两人因生活习惯、经济等一系列问题发生矛盾,2009年曹某因要求离婚被起诉,法院不予批准。
随后,曹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王先生同意离婚,曹小姐同意抚养孩子。分割财产时,王某和曹某发生分歧。 王先生认为,两人住的房子是婚前购买的。 结婚后,曹某一直没有工作。 他一个人赚钱养家,失业后,按工龄买了钱还清了房贷。 房子必须是他的个人财产。 曹某说,婚前购房时,房子总价款为175185元,首付115185元中有6万元是她出的,王某收到了。 经评估,王某名下的这套房子今年8月2日总价值为77万元。
法院认定,曹某住房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犯罪嫌疑人王某表示,曹某提交的6万元购房款收据不是当时写的,是事后追述,不影响曹某出资购房的事实,王某表示,6万元系的欠款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房屋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从双方出资比例分析,根据该房屋产权现状,争议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诉曹某按该房屋评估价值的50%补偿。
法院判决后,曹某和王某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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