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公积金如何分割比例,夫妻离婚公积金怎么分

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第一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婚姻法。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共二十九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司法解释重点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生活变化适时制定第三、第四次婚姻法司法解释。

聚焦婚姻法规定住房离婚时住房装修应按市场价.cn /…。

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和归属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屋改建等具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住房转型要按照市场价(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双方不能就房屋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许可。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按

对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司法解释中,人民法院不应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使用。 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和子女的抚养纠纷可以起诉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离婚律师介绍,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男女双方都无配偶的同居关系,该关系不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起诉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平等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将进一步澄清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婚姻无效宣告和离婚申请的,应当先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申请婚姻无效宣告并作出判决后进行。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悔协议离婚后财产索赔不得超过一年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问题发生反感,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离婚律师表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结果。 对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的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接受这个决定带来的法律后果。

离婚律师表示,协议有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对当事人的诉权,由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这种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诉权,要看当事人能否证明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此外,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对方违反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况可以要求彩礼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当前中国国情,按习俗发放彩礼,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一种情况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支付使人生活困难。 其中后两项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财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也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 安排男女双方实际应取得或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补偿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离婚律师表示,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获取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因此很难掌握判断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解释应当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取得的财产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共同债务夫妇的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不免除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司法解释,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离婚律师介绍,针对夫妻一方名义对外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将以债务形成时间顺序为切入点,分为婚前所负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两种情况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 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上的债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其债务确实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据离婚律师介绍,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为各自所有,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由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对原夫妻双方无疑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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