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萧老师和萧小姐于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

2007年3月23日,肖老师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肖某离婚。 法院查明,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先生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6万余元。 法院受理本案后,肖女士认为其名下的公积金1.6万余元作为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但肖老师认为该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认定为分割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离婚时依法分割一审判决后,肖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分割因此,肖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平均为分割但财产为 :

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特有的属性,尤其是不以现金形式存在,且规定了提取时的限制,分割住房公积金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以下情况: (一)购买、建设、改建、大修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籍迁移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非现金性和缴存的限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者没有理由从其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资金不能改变。 这常常成为离婚案件中答辩人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理由之一。 通过其他货币或财产补偿等方式获取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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