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先生和周先生于2010年9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个月后,该女子发现男子外已有私生子。 女方非常生气。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财产的再吗?分割可以重新财产吗?
律师(夫妻已登记离婚,通过离婚协议夫妻共同制作了相应的(/.cn ) /,该协议一般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如无欺诈、威胁等特殊情况,一方为 )//
离婚后发现私生子的,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妇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有下列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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