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屋所有人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的名称为准,这是民法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婚前一方承租的,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并凭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接下来,请背飞鸟婚姻网络编辑整理知识,阅读。案件总结:
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二人之间可按分割
事例播放:
2000年7月,申某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住在申某以前租住的房子里。 2005年夫妻协商后,申某和李某从房东那里买下了那套房子,将房产改为申某名下。 2009年7月,由于感情破裂,夫妇协商离婚,但对该房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 于是,申某将妻子李先生告上了法院,他相信在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名字的房子应该是自己一个人。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二人之间可以联系分割
法官的说法:
一般来说,房屋所有人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为准。 由于这是民法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本案中房屋所有人似应为申氏,结合民法中善良公正的原则,对妻子李先生不公平。 因为这所房子是用夫妇两人的共同财产购买的。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租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案中的争议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分割财产的,此处房屋须先双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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