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A和B经过恋爱于2008年注册。 我刚结婚的时候,A、B和A的父母住在一起。 此后,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四人之间多次出现不便和矛盾。 经过协商,四人一致同意了。 A的父母出资在同一小区内购买了另一套房产,住在A和B两个人之间,但该房产的房产证上只登记了A的名字。 此外,4人还前往公证处,对房屋出资及产权归A人所有进行公证。 今年5月,由于A和B性格不合,在财产处理中就上述房屋的分割发生纠纷,A认为该房屋应归一人所有,B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分割2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房屋产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一般为夫妻双方有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该房屋属于一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
在本案中,房地产证明书中登记了a个人的名字,另外,a的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这些足以证明A的父母出资购买住房是对A的个人赠与,不是A、B结婚后的共同财产。 因此,b与a离婚时,就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分割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只送给自己子女一方,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