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房屋财产的分割处理办法,离婚与房屋财产的分割处理流程

夫妻离婚案件中,几乎都涉及到如何处理房屋的问题,而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主要财产,同时作为不动产也有其特殊性,因此房屋财产的.cn背飞鸟婚姻请网络编辑仔细说明一下吧。离婚和住房财产的分割处理

一.离婚时可安置在财产分割或处理的家中

(一)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时,只能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或处理,但对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取得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不动产: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全额支付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夫妻一方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在婚前或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不动产,且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嘱继承人或者赠与人仅为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无论是继承、赠与还是购买的,无论是公有住房、中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商铺、别墅,都是一次性足额支付购买,通过银行贷款贷款购买

二、离婚时房屋财产的分割

(一)房屋财产(的一般原则

一、协商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财产的分割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等书面约定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财产归任何一方所有,或者约定房屋财产归任何一方所有,由所有人对另一方适当补偿。

2、财产均等原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平均分配,涉及房屋财产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的,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此外,在处理房屋财产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用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原则、无过错照顾原则、生活困难者照顾等原则处理。

3、竞价、评估及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上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予以许可。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按分割

(二)若干特殊情况的房屋财产(

1、父母出资购买子女住房的;

根据《婚姻法》年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明确表示是否向父母赠送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是子女或妇女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父母出资在子女或妇女结婚前购买房屋,且父母明示该房屋是子女及其配偶双方所有的,则为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出资购买双方的房屋,认定其出资是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同时父母将自己的子女

2、贷款存在的住房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由于购房房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的,在银行贷款未还清期间,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还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有抵押权。

根据购房贷款申请时间和购房还款情况,对夫妻离婚有贷款的住房,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方婚前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夫妻共同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用于偿还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另一方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

)2)婚后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产权证已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共同偿还的。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住宅财产实行分割的,法院一般认为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住宅首付和一半贷款的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但支付的金额不同的。 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支付了大部分,另一方支付了小部分贷款,贷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认为是按部分共有的,不动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按照已支付贷款的比例将已支付贷款的部分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支付的贷款,另一方不支付贷款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获得证据证明是任何一方发放的贷款,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基本上贷款部分被视为双方共同承担。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对拍卖房屋所得价款进行评估,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银行可以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购买的公寓分割

公司职工购买本单位公房,根据情况分为购买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 职工购买房屋装修时已取得全部产权的,按财产取得时间作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按分割

此外,购买房屋的员工可能只取得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而销售公司则享有该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住房称为“限制产权住房”。

职工购买的产权限制房屋,一般离婚分割房屋财产的,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划分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按照取得房屋产权的比例

4、房屋增值主张

在物价特别是房价高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双方离婚时不再是购买时的价格。 此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的价值,是基于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还是按房屋首付加一半贷款的价格计算,还是基于房屋增值,我认为这个问题目前存在很多争议。 《婚姻法》解释(二)中第20条规定:“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并显示了操作模型。 也就是说,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子现有的价值。

三.离婚时租赁公寓使用权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离婚时夫妻租赁公寓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的,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共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的; )4)结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邸租赁权的; )5)婚前一方租赁住房,婚后因该租赁住房被拆迁而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投资夫妻双方单位共同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的;

)7)一方将承租的该单位房屋返还该单位或者移交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另行更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欠合租屋,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情形。

2、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照顾养育子女的一方;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妇女;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者; )4)照顾无过错方。

四.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和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因此,由于离婚后房屋财产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当事人为了避免财产的纠纷,婚前对房屋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房屋属于任何一方所有或者双方也可以通过签署书面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避免大量财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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