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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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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出资合伙企业,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该合伙人同意退会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对返还的财产给予分割

)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且该合伙人不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诊法获得合伙人地位。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裁判的意见,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夫妻双方为合伙人,双方以各自所有财产出资且愿意继续参与合伙经营的,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继续以各自出资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盈余一方不愿意继续参与经营的,应当按照退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的,除另有约定外,夫妻之间对其出资及其出资所得收益有共同处分权。 未参加经营的一方愿意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入伙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在具体操作中,参加经营的一方以在合伙企业出资的一半转让给另一方的形式,另一方不需要实际出资。 这类似于合作伙伴向合作伙伴以外的人转让合作中的份额。 未参加经营的一方不愿参加合伙企业经营或者原合伙企业第三人不同意其入伙的,参加合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补偿。 该补偿不得以出资时的出资额为准。 由于个别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断变化,原始出资过多负担已转化为出资享有的权益,离婚时,应评估该权益的价值,将其价值的一半补偿给他方。 在这种情况下,评估的价值可能多于或少于出资额。 参加经营的一方不愿继续经营,但未参加经营的一方愿意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的,夫妻双方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协商。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作份额转让的一般规定办理,在实际操作中,参与经营的一方可以通过给予另一方补偿的方式参与合作。 请注意依法保护其他合作伙伴的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行使该权利时,夫妻一方转让合伙份额所得应当注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方为逃避责任转移合伙企业财产或者与其他合伙人串通转移合伙企业财产的情况,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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