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原则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和权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有价值的书画、各种金饰和家具、家电设施等。
注意:以下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遵循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aa制等)。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殊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势群体和妇女权益。 弱者是指例如婚后生活有困难的情况。 一方身体有病; 离婚是因为一方有第三者介入,一方有过失,相对而言对方是弱者的离婚是男性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女性是弱者。 如有弱势群体情况,分割财产,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减少或者分得。
三、对婚前方实际已按揭的房产,婚后共同支付楼花价款的房产/,原则上以离婚时房地产评估价格为.cn /基数,计算共同供应价款占全部楼花价款的比例该部分权益应当给予分割作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贷款名义人应当向对方支付该权益50%的对价后,方可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产权。
四、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瞒、转移、毁损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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