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债务,丈夫和妻子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了妻子,但自己不见了。 近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王某和前妻管理某共同承担婚姻期间他们所负债务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和本案受理费。2008年8月27日,被告王某借口办厂资金不足,向原告潘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租期半年左右,按月利1分计算。 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但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手机停机,人也失踪了。 不得已,原告向法院起诉,申请扣押被告的财产。 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王某和妻子的管理人已于2009年7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将原夫妻共同财产市区沿湖房产转移至管理人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的借款应承担偿还义务,而不是本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国法律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就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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