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原则是什么,婚内财产的界定

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方式是夫妻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可以由律师作证,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直至一方死亡或离婚为止。 以下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查明可以取得的财产利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 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共同所有物”包括:

1、一方在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分居分开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涉及军人名义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值,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划分的金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实际年龄的差额。

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与的礼金、礼物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因素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买,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不能查证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丈夫或者妻子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一)丈夫或者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二)丈夫或者妻子因日常生活需要,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应当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夫妇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分别拥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残疾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单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属于一方财产的,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爱好、爱好等的专用财产。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残疾费、保健费等一方为社会贡献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牌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根据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债务由各自承担。 此时,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应当约定的,用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不知道应当约定的,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范围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共有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治病、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抚养子女所负债务

(六)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产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所以必须用夫妇的共同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剩余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 能力强的,要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要适当少承担。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前财产随着结婚时间的推移是否已经转化为婚后财产?

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问,婚前财产是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否几年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才能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 另外,也有人直接认为,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会随着夫妻生活的年数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误解有历史渊源。

根据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珍贵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2001年公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旧司法解释与新司法解释存在矛盾的,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自然失效,以新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仍然是个人财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结婚后产生的利息和增值部分归谁?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结婚后发生的利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主要包括利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将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派生和自然增值两种情况如何《婚姻法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另一方贡献了利息或者增值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并非法律术语,理解上也存在歧义,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经过反复考虑,《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继承、赠与的财产如何通过分割

一方婚前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都属于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一方结婚后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赠与声明或者协议明确表明只属于赠与人的一方个人,否则该财产属于赠与人夫妇共同财产。 一方在结婚后继承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认定如下:

(一)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根据遗嘱继承的财产,应当考察遗嘱的内容。 遗嘱指定财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该财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否则,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遗赠所得的财产处理方式继承为遗嘱。 遗赠和遗嘱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遗嘱指定财产只属于被遗赠人一方,否则该财产属于被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按照均等原则分割。

离婚时一方依法继承但仍为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的遗产,继承人之间尚未成为实际分割,起诉离婚另一方请求分割的

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力吗?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多表现为分居协议,但分居协议不仅涉及财产的分配,还涉及子女的抚养等问题。

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发生离婚事实,需要按照该协议约定分割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由当事人订立 .”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翻案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财产的协议无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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