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故意转移财产怎么办理,离婚前故意转移财产

【事件介绍】雷-鸣(男)和杨-硕(女)夫妇结婚后有两户人家。 总价23万元的房屋,业主登记为雷声,用于家庭日常居住,是另一套6万元购买的福利房,业主为杨-硕,用于出租。 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关系恶化,丈夫雷-鸣多次提出离婚。 2005年8月,丈夫雷-鸣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妻子杨-硕坚持不同意。 法院审理中得知,杨硕已于2005年9月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目前市值42万元)计提折旧后,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杨硕的弟弟。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硕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与弟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所售房屋价款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以明显低于目前市场价格卖给自己弟弟的,可以推定杨硕的财产转移行为成立。 房屋未实际交付,该买卖行为无效,判决撤销张某与弟弟签订的买卖合同。 房屋仍然是两人共同财产,按照房屋市价,两户房屋双方各分一户,福利房屋属于杨硕所有,如果认为有为杨硕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按照法院规定,应当予以减分,雷鸣房屋差价110

【姜律师评审】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除双方没有约定、法律规定部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外,婚后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某当事人为了将财产据为己有而且,还会转移并隐藏对方的财产。 这会给另一方带来很大的伤害。 本案中,妻子杨-硕坚持不同意离婚,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杨-硕于2005年9月在对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月内,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仅4万元卖给了自己的弟弟,比正常市值低了38万元。 明显是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上明显是对丈夫分割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在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的日常生活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但相信他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按规定处理财产。 出现夫妻关系可能破裂的情况,为了防止一方单方面处分财产,当事人最好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方擅自处置珍贵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应当立即制止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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