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为履行特殊义务,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残补助金、复员费、
转业费
等。 军人离婚时如何分配这些财产,首先要搞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
案情回顾:
1994年12月刚满20岁的小张应征入伍,1997年12月,小张与姜某结婚,2008年10月因伤致残,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美元。 此后,由于身体不适,小张转业,获得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 转业后受伤致残,小张脾气暴躁,经常无故生气,夫妻俩经常闹得不可开交,2009年6月,两人协商离婚,但由于财产分割不明确,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 经法院审理要求医疗生活补助费的,确定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中的3.4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小张将因伤致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元作为小张的个人财产。 妻子姜先生夫妇共同财产分割
张某转业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分割军人名义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划分的金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实际年龄的差额”。 张奶奶20岁入伍,具体年限为(70-20 )即50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为1997年12月至2009年6月,即11.5年。 因此,在这笔费用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11.5(1550 ),也就是3.45万元。
因此,就本案而言,姜某申请的20万中,只有3.4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在两人之间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