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根据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是共同的共有财产。 为夫妻财产分割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一方,是不动产共有权的变动,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离婚后,对共有原房屋产权的业主不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负有直接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扶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的,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形的房屋产权免费赠送,不对当事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孙、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向负有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费赠送房屋产权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的,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并未直接说明“离婚财产分割”是否支付个人所得税,但离婚财产分割的,要判断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论房屋产权名称是谁,属于夫妻的一方放弃的,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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