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配偶能否当股东代理,公司股份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配偶能否成为股东

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部分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给予分割过半数股东转让或者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离婚时不愿参加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取得转让对价。 当然,一方要向股东以外转让股份,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 夫妻也可以对股份进行重申,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将变更后的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夫妻两人,那么这样的公司就是俗称的“夫妻公司”。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审判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私营企业或个体雇主的性质,然后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观点是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公司可以看作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在离婚案件中,不是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按照工商登记规定的比例分割此外,《公司法》对股东没有身份限制,夫妻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作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认为工商登记中夫妻的投资比例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并不绝对相同。 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记载的事项是公司成立时的形式需要,应当以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处理。 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公司”有关问题,应以《婚姻法》为依据,同时兼顾《公司法》的规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得收益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同意这个观点。 在“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者管理的情况下,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方法。 股份转让。 夫妻可以协商评估有限公司的财产,夫妻一方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获得相应的财产价值,可以由第三方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 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受让方列入公司股东名册。 折价补偿。 一对夫妇将所有权归还另一方,另一方用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 此时,实际股东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实物分割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清算公司,盈余财产为一半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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