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知房价 认为受骗诉求补偿被驳回怎么办,婚姻被欺骗离婚了,可以上诉吗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离婚房产的的时候,不知道实际房价,少了,可以以存在诈骗为由重新发行吗以下是背飞鸟婚姻网络编辑收集的相关案例和分析。 希望能帮上忙。周某(女)与丈夫张某协商离婚,原本是一场看似和平的分手,但在“房价上涨”中再现了这一事件。 周某认为当时给前夫打折的住房比自己想象的要昂贵得多,于是要求密云法院取消当初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以存在诈骗、威胁行为为由,要求前夫补发13万元住房补偿金。 近日,北京市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说,2010年9月,她与张某协商登记离婚。 当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某处楼房归张某所有。 按照2009年购房时的价格,张某支付了周某6万元的住房补偿金,而张某实际上只支付了3万元的住房补偿金。 离婚后,周先生通过询问得知,离婚时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远远超过购买时的价格,明显是被小张骗了。 因此,周某认为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明显存在不公平性,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诈骗、威胁行为,在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取消了第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同时在已经支付的3万元住房补偿金的基础上,还支付了离婚时的市场价格

张某声称,离婚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周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诈骗胁迫,协议合法有效。 当初的补偿金之所以低于市场价,是因为小张抚养孩子,覆盖了小周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当初双方除房屋分割约定外,还约定3岁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周某与张某于2010年9月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协议真实有效。 周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诈骗勒索,根据审理情况,该离婚协议书无明显不公平,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内容来自背飞鸟婚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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