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情况
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妻子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部归李某所有。 离婚后,小张和小李还住在家里的分房里。 同年8月,两人又复婚,复婚仅两个月后,张某因夫妻感情再次破裂起诉离婚。
意见的分歧
审理中,对8万元存款的分割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先生与李先生离婚仅几个月后又复婚,两人还在一套房子里分房居住,这笔存款必须是复婚后夫妻共同的财产,张先生有权分得存款一半的4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李某于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归李某所有,但两人离婚仅几个月后又复婚。 该存款已是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配该存款一半的4万元。
核定
笔者同意了第二种意见。 其原因是,尽管小张与小李离婚仅几个月后又复婚,但配偶也没有变,但从法律上讲,这笔8万元存款在2003年1月离婚时的所有权因调解离婚转移给了小李,成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也归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张和小李离婚后才几个月就再婚了,两人还分开住在一套房子里,但在复婚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约定这8万元存款作为共同财产。 因此,张先生无权分得这笔存款一半的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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