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原因是什么?

一、如何确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原因?

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确定。在婚姻期间,每对夫妇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必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当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分割,或者分割后又反悔,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再次分割时,离婚后就会发生财产纠纷。

二、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离婚后因双方在婚姻期间没有分割婚姻财产而产生的财产分配纠纷。

2.当双方同意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后1年内受理因解除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争议;

4.因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产生的纠纷。

三、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离婚登记后夫妻间财产纠纷的理解:

1.在“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对“财产”的范围作狭义的理解是不合适的。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在实体法意义上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不允许双方依据该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协议进行审查,不能将双方之间的协议绝对化。如果在协议中发现任何非法行为(例如,双方同意拥有他人的财产或一些淫秽物品),法院仍然可以更改、取消或甚至收回它。虽然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第二人诉讼标的的两项,但如果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后来发生了财产纠纷,该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双方登记的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夫妻离婚登记后的财产纠纷”中“财产”的定义是,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当事人因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法直接由有关法院受理。”此外,没有其他更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虽然有人主张将这种财产界定为协议以外的财产,但这只是一个认识问题,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当事人仍然有权对所有财产纠纷提起上诉。

在离婚协议中,应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财产分割涉及到离婚双方的实际利益,一般很难通过协商来确定。此时,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直接诉讼清算财产,各方面都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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