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我与前妻离婚。当时,我有一个女儿(生于2011年10月),共同拥有一处房产(红本,名字是为我和前妻写的)。离婚期间,我口头上同意财产归我女儿,但离婚协议是为我前妻写的(当时,我认为孩子太小,不能合法地给孩子)。后来,我的前妻几次要求我把产权转让给她,但我拒绝了,理由是“房子是给孩子们的”。现在,我的前妻正根据离婚协议起诉我要求调职。所以有几个问题要问:
1.离婚协议有权利也有可能违背我们的诺言吗?
2.我主张:同意转让所有权,但把财产转让给我女儿。这可行吗?
3.我收到法院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提交身份证明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已经一个月了,但我没有做出任何回应。它有影响力吗?
4.我认为他的前妻打赢这场官司的可能性很高,所以我根本不想参加。如果你缺席听证会会发生什么?
5.如果我的前妻缺席判决胜诉,我是否需要承担诉讼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如果是,大概的数量是多少?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