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出资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现行婚姻法最高院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地产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应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借款,婚后用其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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