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除和重新安置的房屋之间的财产划分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房地产作为房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大家的密切关注。房地产中的特殊类型住房是安置房。许多人不知道如何划分安置住房。那么包括安置房在内的离婚财产的划分是什么呢?

首先,由于拆迁房屋的收购方式多样化,房屋的所有权状况也多样化,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对待:

A.通过产权置换获得的类型:

1.被拆除的房屋是一所私人房屋,其所有权在婚姻登记前由配偶一方获得。这种被拆除和重新安置的房屋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

2.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其所有权在婚姻登记后取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的差额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解决。这种被拆除的安置房屋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3.被拆除的房子是丈夫和妻子的父母之一的私人房子。结婚后,房屋被拆除,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丈夫和妻子名下。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差额,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解决。被拆除的安置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拆迁私有房屋的评估值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这被认为是父母给丈夫和妻子的礼物。离婚时,产权房可直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租住公有住房,婚后房屋拆迁,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安置房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5.要拆除的房子是丈夫和妻子的父母之一租赁的公共房屋。结婚后,房子将被拆除。安置房的产权应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登记。差额应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摊来解决。被拆除的安置房屋应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承租人在拆迁时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该条款被推定为父母给夫妻双方的礼物。离婚时,产权房可直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b、通过房屋补偿的方式获得:

1.配偶一方婚前租赁的公有住房是被拆除的房屋,在父母最初租赁的房屋被拆除时,通过住房补偿的方式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重新安置。配偶一方的房客身份是由于单位有能力支付搬迁房屋的取暖费,以及其他原因,所以父母写下了孩子的名字。结婚后,如果根据房改政策,承租人被购买为拥有父母工龄和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产权房,产权以配偶一方的名义登记。它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还是家庭的共同财产

这种财产仍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在财产分割时,才应适当考虑财产来源、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居住权以及享受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和优惠价值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有住房以及房屋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出租权,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出租,承租人可以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有住房是被拆除的房屋

婚姻登记前,所有权由配偶一方获得。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搬迁房屋所有人的名下。被拆迁房屋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第4条,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拆迁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房屋,通过产权交换方式取得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原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式反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交换的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通过产权交换取得新置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被拆迁人。因此,如果待拆除房屋的所有权是在婚姻登记之后获得的,则待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应被承认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无论谁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登记。如果在婚姻登记之前获得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也以被拆除房屋原所有人的名义登记。被拆除的房屋应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价差额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解决,或者由抵押贷款解决,并由夫妻共同财产以每月付款的形式偿还,房屋所有权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的财产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房屋的原所有人。但是,对于这部分出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离婚时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此外,细分应注意:

1.房屋所有人还应当赔偿对方在住宅装修中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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