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李小姐和张先生手拉手走进了婚姻殿堂。两年前,他们买了一栋总价值超过140万元的新房子,并抵押了20年。最近,这两个人因为意见不合而决定离婚。张先生说他付了首付和按揭,房子应该属于他。然而,李女士认为,她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和一半的房地产。现在,双方都想要一栋房子,并要求对方在离婚后继续偿还剩余的贷款。
推荐阅读:处理离婚房地产纠纷离婚房地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该财产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尚未偿还,未偿还部分是双方的共同债务。根据房地产的特点,只有一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取得房地产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一般原则是,一方获得房产后,应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款、一半抵押贷款和房产增值的一半,剩余部分贷款由新房产的所有人独立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动产条款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如房屋贷款未偿还且离婚已完成,房产可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通过诉讼分割房产:
相关规定:《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婚姻法解zhidao释二》规定: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如果双方都声称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投标,则应允许投标;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补偿另一方;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的情况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