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定共有财产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的持续时间是指夫妻双方结婚到其中一方死亡或离婚之间的时间。夫妻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在丈夫和妻子存在期间,配偶一方处置财产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指婚姻关系中实际获得或明确获得的财产收入;(4)通过继承或接受馈赠获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收入额乘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数的平均值;(六)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7)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一)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和唐在1998年被别人介绍后建立了恋爱关系,而则在1999年求婚。但唐要求将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记入其名下,由他自行决定。同意,但由于存款是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不方便,他建议在存单到期后再转账给唐,唐也同意。1999年7月,和唐结婚,赵的母亲给了唐2万元现金。婚后,因为唐对衣食的考究和奢侈的开支,渐渐地适应不了了。开始时,赵志强进行经济控制。唐很不满意,所以感情恶化了。2001年5月,赵志强申请离婚。唐某表示可以离婚,但必须将当初承诺给他的12万元现金转到他名下,并要求将双方目前居住的住所分配给他,否则他不会同意离婚。认为12万元是他的婚前财产,不能给唐,他母亲婚后给唐的2万元现金也应追回,因为这笔钱是在结婚的基础上给的。现在婚姻关系不存在,所以应该恢复。房屋是婚前购买的,不能给唐某。由于在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问: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什么?

答: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同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解释,即婚姻登记之日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之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收入包括:(1)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劳动力和财产的收入;(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三)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一方或双方从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五)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规定,夫妻在异地分别管理和使用的婚后获得的财产,应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的婚姻,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的接受者和馈赠者,应被承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管理的价值较高的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在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如家用电器、金银珠宝等)。)4年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和转业军人的复员费和转让费,以及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回乡生产补贴归本人所有。

本案中,与唐居住的房屋虽系婚前自费购买,且婚姻存续时间不足8年,但应属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向唐捐赠人民币2万元具有法律效力。捐赠不仅明确了捐赠的对象,而且财产已经实际支付,不能随意撤销。因此,要求唐归还赵母亲捐赠的2万元人民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应支持唐要求将婚前承诺的12万元强制转移至其名下。这24万元是赵志强婚前的积蓄。虽然答应给唐12万元,但这是一个实际的法律行为。捐赠者和接受者与接受者达成协议,即赵志强的捐赠承诺没有法律效力,赵志强可以随时撤销捐赠。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赠与行为才能生效。本案中,虽然承诺向唐某捐赠12万元,但实际上并未实施,后来也不同意实施,应视为撤回捐赠,因此唐某无权要求返还12万元定金。因此,本案夫妻共同财产仅包括赵的母亲向唐捐赠的2万元现金。和唐的结婚收入(即使唐没有挣到钱)和婚后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应是一夫一妻的一半,其余的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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