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此外:1 .原告家庭婚前分配的安置点上建造的房屋属于该家庭共有财产,但该房屋尚未分割析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安置点是由原被告建造并出资的。因此,被告提议分割安置房屋,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方法。二。原告与被告结婚前,原告及其父亲李铁购买了湖南星沙农机汽车市场X栋X室,该房产的定金、购房款的支付人及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均来自李铁。虽然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李铁仍有抵押贷款,但现李铁已还清全部款项,即原告的父亲已支付购房款,产权登记在原告及其父亲李铁名下。在房地产部门进行产权证明登记前,买方同意的原告10%的份额视为给原告的礼物,该部分房地产视为个人原告。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方同居,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关于原告有婚外情的主张。根据第32、36、37、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7条,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志与被告康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胤系原告李智抚养所生,与她同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康每月向原告李智的女儿抚养支付500元人民币,直至其女儿年满18岁。该费用将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本年度抚养。被告康享有探视权。

3.在共同财产存续期间的夫妻关系:项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分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该条规定,双方应首先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共有的机动车协议定价的,应当根据机动车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判断。2.第《婚姻法》号法第47条规定:“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成较少或没有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了对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情况的处罚和补救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该案件为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存在争议。虽然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转让了股权,收到金额为80万元,但股权转让并未隐瞒,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在工商部门办理,应视为公告。被告获得工商登记,知道纠纷发生后的行为。因此,它不被视为隐藏、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法院应当依法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3.第《婚姻法》号法律第22条规定:“如果父母在双方结婚前为双方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这种捐赠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种礼物是给双方的。”但是,这一条没有规定父母和一方的缴款情况。父母的贡献是否也可以视为对子女的个人礼物,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

就法律而言,如果父母部分出资的性质相同,则应参照适用该条款。父母的部分捐献被认为是给自己孩子的个人礼物,一方的捐献被认为是婚前个人财产。最后,房地产的混合贡献属于一方。本案所涉房地产中,湖南星沙农机汽车市场X栋X室是原告与其父亲李铁婚前购买的。房地产保证金、购房款支付人和抵押贷款借款人均来自李铁。虽然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李铁仍有抵押贷款,但现李铁已还清全部款项,即原告父亲已支付购房款,产权登记在原告及其父亲李铁名下。买受人在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证明登记前约定的原告10%的份额仅视为给原告的一份礼物,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父母向双方明确表示该礼物,因此该部分房地产视为原告的个人财产。4.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在本案中,为了平衡双方及其子女的利益,虽然双方拥有更多的家庭财产,但大部分财产属于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妇女分得的财产比例不大。因此,根据平衡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和实际情况,拥有更多财产的原告抚养有更多的子女并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妇女(即被告)应承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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