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双方婚前支付了房款,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当事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在财产所有权证书上有姓名的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买房屋时出资,则该房屋被认为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在无法证明他已经捐款并且没有将钱捐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利法院无法保护它。也就是说,即使对方给了钱,但不能证明其贡献,法院也不能判决一方给予适当的赔偿。
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志道就直接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只有一个名字,而且是婚前购买的,那就是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相互偿还的部分需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号司法解释第10条: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前签署了房地产销售合同,他/她将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她将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二,男方抵押购房,婚前用男方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屋登记在男子的特别名下,除非丈夫和妻子另有约定,否则属于男子的个人财产,未偿贷款是男子的个人债务。男子应补偿女子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和房屋升值。
希望收养。
从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房地产证上有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它就直接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只有一个名字,而且是婚前购买的,那就是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相互偿还的部分需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结婚后,双方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赔偿对方的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