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2)男女平等原则。我们的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应该遵循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分配。当然,夫妻在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3)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对于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暴力侵害另一方及其亲属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妥善照顾无辜一方。当然,过错方的基本生活也应该得到保证。

(4)照顾妇女及其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的。虽然应该遵循夫妻平等分割,但这并不是说夫妻绝对平等,也不是简单地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一般来说,女性的经济能力和生活能力都比男性弱,所以有必要好好照顾女性。照顾儿童的利益对于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必要的。

(5)方便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方便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并保证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而不降低其价值。如果不能分割,应确定价格以补偿另一方。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不得分割,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也不得分割。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不得分割。

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隐藏、转移、出售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该怎么办?

1.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则另一方

隐藏是指藏而不露。转让是指原物被改变的地方。出售是指出售财产和物品来换取现金。损坏意味着损坏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夫妻法定财产制取得的财产,或者根据夫妻约定财产制取得的婚后财产被约定为共同财产,或者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被约定为共有财产。伪造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伪造证据,代替债权人证明连带债务的负担,或者夸大对债权人的连带债务数额。侵占对方财产是指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伪造的共同债务后,取得全部或部分伪造的共同债务。是否有侵犯对方财产的企图是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断的。

分割是指在离婚判决中,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共同财产的实物分割、变动价格分割或固定价格补偿的判决。少分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获得的财产少于平均分配的份额。非歧视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能分享任何共同财产。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共有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或者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的请求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解释:在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当一方“出售”共同财产时,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是动产,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该法律行为有效,起诉方只能请求分割价格,不能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出售无效,起诉方仍可要求分割出售的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方只能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一方“伪造债务”的,起诉方可以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有财产,不能返还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没有规定第一款关于犯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分享共同财产的规定是否仍然适用于提出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这种解释应该适用于惩罚加害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给予处分。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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