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3年1月,张因感情不和与妻子黄协商离婚。为了使妻子黄同意离婚,张作出了很大让步,同意将婚后购买的房产归黄所有。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房产过户到黄名下。由于张找不到房子,他们离婚后仍然住在房子里。2003年12月,他们登记再婚。再婚后,他们的关系再次破裂。黄要求离婚,张同意,但要求分割财产。这两人于2004年4月因房产分割纠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了一半房产。
判决:驳回张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律师分析:张与黄离婚时,该房产转让给黄,转让给黄。该房产归黄所有。虽然后两人再婚,但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改变,在再婚前成为黄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再婚前的财产。如果婚后没有达成特别协议,则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属于另一方。由于二人未就夫妻再婚后的共同财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张再婚后离婚,无权要求分割财产。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配偶的财产: (一)一方配偶的婚前财产。
注: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北京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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