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股权

第一,离婚时没有持股的一方要求成为公司股东,该如何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可以裁定非控股方将获得股权折价,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格,股权的分割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因为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

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有限责任公司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资额。如果对方不是公司股东,则以下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非持股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必须与持股配偶达成共识;2.其他多数股东同意;3.其他股东已经明确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二、离婚时未持有股权的一方获得股权折价,如何处理?

(1)股权折价分割的前提是公司净资产为正。如果它们是否定的,它们就不能被分开。

(2)确定股权折价的依据:1。评估公司对公司净资产的评估报告要求申请人申请评估,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由工商部门登记的财务报表确定;2.基于公司的年度资产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如果财务报表全部为负数,则需要对净资产进行评估;否则,诉讼将被驳回,因为财务报表都是负面的。

3.如果股东在离婚期间不配合审计,股份的价值将如何确定?

婚姻期间持有的股权和相应的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不能就股权的价值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有关各方的申请,以及基于主要信息的财务账簿、银行交易凭证、商业合同和税务发票,对股权的价值和利润进行审计。

如果股东拒绝提供,法院一般会支持。审计机构将根据工商、税务信息和银行账户编制利润审计报告,而权益价值将根据注册资本确认。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由于股东是公司的经营者,审计所需的信息由股东控制。因此,法院将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向股东分发所提供的信息。如果股东拒绝提供信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如果书证在另一方控制之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另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

(1)离婚应通过法院调解或双方协议进行。该协议规定,"在本案中,双方之间没有其他争议,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丈夫和妻子的其他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依法分割财产。”显而易见,离婚后分割不可分割份额的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

(2)法院一般将在离婚裁决的基准日和离婚协议的生效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注:本文为沈秀珠原创文章。版权属于沈秀珠的律师。无忧找律师经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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