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解释
离婚协议应一起生效。
财产捐赠协议不能单独撤销。
北京董浩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审理案件后,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第一种情况下,当张先生和王女士签署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交给他们的儿子。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取消。
张律师强调,离婚协议旨在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为解决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离等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它是不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捐赠协议及其他财产分割附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目的明确。身份关系的解除和目的的实现,离婚协议同时生效,财产赠与协议不能单独撤销。
张海霞的律师说,离婚协议的礼物是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礼物。双方离婚协议同意将共同房产返还小张,解除婚姻关系。张先生对他的儿子小张有一定的道德义务。如果允许捐赠人任意撤销,这是不符合道德的。此外,出于诚信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等各种考虑,离婚协议中关于将财产赠与子女的规定不能任意撤销。
离婚协议赋予婚前个人财产
也不得单方面改变或撤销
对于第二个案件,律师认为,不能因为该房产是肖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就单方面不履行协议。无论离婚协议规定双方的财产属于子女还是一方的财产属于子女,都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行为,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旦离婚协议生效,随之而来的关于放弃子女财产的协议也随之生效
张海霞的律师还建议,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向子女捐赠财产的协议,离婚协议可以在去民政局离婚前在公证处公证。
(本文中的当事人是假名)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记者:林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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