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对年轻夫妇签署了一份“爱情协议”,同意如果一方不忠,孩子和房子将归另一方所有。
原告王明(化名)诉称,原被告与被告经介绍认识,并确认了恋爱关系。他们于2003年5月登记,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原、被告在前后感情良好,但自2003年底以来,被告与其他男子关系暧昧,使原告受到侮辱和精神刺激。原告坚持不懈,给了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被告不知道如何悔改。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并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霞(化名)辩称,原告的谎言是原告对被告的无端怀疑,限制被告无故外出,并阻止被告与其朋友联系。现在被告同意原告的意见,但他想向被告求婚,并和被告生孩子。被告理解由被告培养孩子的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王明向法院提交了派出所民警证明和五名证人关于被告李霞“在墙上作弊”的证言。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于去年11月20日晚10时与一名男子住在同一房间。对此,被告李霞表示,她与该男子没有不当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婚后与他人关系暧昧,这是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另一份协议称,如果一方对爱情不忠并背叛了他的配偶,房子和孩子将属于另一方。在这方面,被告承认协议是她亲自签署的,但认为协议内容不真实。法院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原被告关于子女和财产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批准。原被告和被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关系暧昧,对婚姻问题极度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创伤,导致双方离婚,被告应负全部责任。现在,双方关于孩子和财产的承诺都没有违反法律。现在,由于胜诉的条件,被告在婚姻问题上承担过错责任,因此与他共同生活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法院确认了双方的协议。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