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离婚的时候,我绝对不会在婚姻期间提倡汽车,但后来我后悔了。几天前,离婚妇女姜向法院起诉其前夫何某,要求分割17万元的汽车转让款,被闵行法院一审驳回。
案情
江和何是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丰田汽车,他们的产权登记在何名下。由于感情破裂,2008年8月29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居住权等事项。但蒋后来认为,在当时的离婚诉讼中,何将自己的丰田车转让给父亲名下,父亲以17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她曾多次与何协商分割销售款,但均被拒绝。
去年下半年,江向法院起诉何,要求依法分割离婚诉讼中因车辆过户而获得的17万元车款。他不同意这一申请,辩称丰田汽车最初是他父亲购买的,但在向他父亲借钱后,他无法归还,因此他将汽车交给了他父亲。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姜于2008年7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与何离婚。在庭审中,姜曾主张拆分丰田汽车,而何则表示自己已将该车卖给了父亲。在诉讼过程中,何于同年7月22日将丰田轿车转让给他父亲名下。一个月后,姜与何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房屋居住权等事宜达成协议。此外,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明确表示,双方主张的丰田车等财产事宜不需要法院处理,姜不再向何主张车辆等财产,双方的财产属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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