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如何划分房地产的增值部分是离婚夫妇关注的焦点之一。我是否有权分享对方婚前购买的增值财产?
案例
李成康(男)在一家财富500强公司的中国分公司工作,薪水很高。
法院认为,这一财产是李成康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李成康和黄家云没有就婚后财产所有权达成新的协议。因此,该房产仍然属于李成康的个人财产,其增值部分黄嘉云无权分割。
案例 婚房的增值部分我们应该共享!
张爱国(男)和朱晓敏(女)在2000年底因为工作相遇,他们立即建立了爱情关系并坠入爱河。半年后,两个相爱的人走进了婚姻殿堂。然而,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彼此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双方并不和睦,夫妻关系较弱。后来,朱晓敏发现张爱国有外遇,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张爱国病情恶化,与第三方同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朱晓敏向法院申请离婚。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争议,焦点是财产分割。结婚前一个月,张爱国以22万元的总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包括15年期的15万元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5.3万元。根据法律,张爱国将向朱晓敏返还2.65万元人民币,双方没有争议。但是,由于房屋的增值性,增值部分是否应该分摊存在争议。据专业评估,该商品房目前已升值,市场价格约为53万元。朱晓敏认为,房子在婚姻期间升值,所以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
法院最终裁定双方都可以离婚,但张爱国不仅要向朱晓敏支付26500元,即婚姻存续期间抵押贷款的一半,还要与他分享财产的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的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抵押付款所产生的财产增值超过7万元,应该是每人的一半,因此张爱国必须向朱晓敏支付超过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