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当甲女士和她的丈夫乙先生因情感问题在法庭上离婚时,他们收到了一份投诉。原来,B先生的朋友C一起起诉了这对夫妇,因为B先生没有偿还10万元的贷款。
C说,2004年4月,B先生向自己借了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到去年九月,乙才在丙的上一笔贷款上加了一张借条,但这笔贷款还没有偿还。丙表示,该笔贷款发生在乙先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他起诉了B先生和A女士,并要求下令一起偿还15万元。
B先生说贷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该由夫妻双方偿还。在这方面,阿女士大呼不公。她说:B先生自2004年3月起一直在国外生活,15万元的贷款他不知道,也没有一起用于生活费用。
法院认为,尽管本案中有争议的贷款是在B先生和A女士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期间形成的,但只有B先生签署了贷款单,B先生不能证明他的妻子知道这笔贷款,也不能证明这笔贷款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因此,法院裁定贷款15万元由乙方个人偿还。
法律知识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入和处分所产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还款”的责任是连带责任。无论双方是否离婚,他们都必须用夫妻共同财产和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或双方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无论其份额或顺序如何。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一方婚前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购买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三)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双方发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和治疗有法律义务的人而产生的债务;
(五)抚养子女的债务。
(六)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发生的债务;
(七)支付配偶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
(八)支付社会交往的必要费用;
(九)夫妻约定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被告提出反请求时,应当附具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41条规定,离婚时,丈夫和妻子在一起生活时最初产生的债务应一起偿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同意债务由个人承担,但为逃避债务的目的除外。
(2)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补贴另一方
(三)未经对方同意,一方集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得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