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离婚后怎么提取,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方法

引言:离婚住房公积金分割: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特别是其不存在现金,且规定了提取的限制,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案例】

肖先生和肖女士于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23日,肖先生起诉上海一家地方法院,要求与肖女士离婚。法院认定,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女士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1.6万元。法院受理后,肖女士认为其名下的16000多元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肖先生则认为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双方各得8000元。

一审宣判后,肖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因此,肖女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平均分配;但由于世界上的便利,所有住房公积金仍由肖女士保留,她以货币形式给予肖先生补偿。

 【律师评述】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特别是其不存在现金,且规定了提取的限制,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以下情况: (1)自住住房的购买、建设、改造和大修; (二)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籍迁出或定居国外的市、县;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由于住房公积金的非现金性及其局限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上述法律原因不出现,公积金的所有者就没有理由从其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公积金不能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被诉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原因。

根据律师的说法,它可以通过其他货币或财产补偿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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