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离婚住房公积金分割: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特别是其不存在现金,且规定了提取的限制,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案例】
肖先生和肖女士于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23日,肖先生起诉上海一家地方法院,要求与肖女士离婚。法院认定,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女士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1.6万元。法院受理后,肖女士认为其名下的16000多元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肖先生则认为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双方各得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割。因此,肖女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平均分配;但由于世界上的便利,所有住房公积金仍由肖女士保留,她以货币形式给予肖先生补偿。
【律师评述】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特别是其不存在现金,且规定了提取的限制,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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