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积金如何避免被分割,夫妻离婚公积金也得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发布第一批司法解释以来,第二次解释《婚姻法》在婚姻家庭纠纷审判中的正确适用。

新婚姻法有29个司法解释,将于2004年4月1日生效。该司法解释侧重于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制定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司法解释。

重点是婚姻法的解释。离婚时,房改应按市场价格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26日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应按市场价格进行分割。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分成。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该房屋供双方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在双方结婚之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向双方表示该礼物。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夫妻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关于为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要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对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表示,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终止同居关系;对于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不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当事人只要求终止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就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是受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平等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同一婚姻关系要求解除婚姻和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离婚案件应当在申请解除婚姻判决后审理。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无效婚姻一方死亡后一年内,受理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请求不能超过一年..................经审理,人民法院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发现欺诈、胁迫行为,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解释...................对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的自由处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黄松友说,法律规定了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然而,当事人是否拥有实质性的胜诉权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能否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此外,当事人在履行协议期间因对方违反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如果按照习俗支付彩礼,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不住在一起; 第三,婚前付款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后两项应该离婚。共同财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等。男人和女人都已经或者应该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与财产性收入的实现不同步,很难把握财产性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鉴于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收入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获得的财产收入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还规定,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得免除离婚...................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死亡,幸存的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清偿婚姻关系期间的连带债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表示,关于如何认定配偶一方名义下的外债性质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的时间阶段为切入点,将其分为婚前债务和婚姻关系期间债务两种情况。首先,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婚前形成的债务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视为连带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上述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中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债务人的婚姻双方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黄松友说,个人债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这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A中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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