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朱蒂女士是一名华裔美国人,她和华裔美国丈夫迈克尔关系不稳定,被美国法院判离婚。在判决中,法院还裁定,在中国涉案的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属于朱迪女士。那么,中国法院应该同意美国法院的上述判决吗?答案不一定是。最近,上海市静安法院对朱蒂女士要求动用静安法院委托的剩余79.3万元资金的请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朱蒂女士和她的美籍华人丈夫迈克尔分别平等动用上述39.6万元资金。
1978年10月,56岁的华裔美国人朱迪和华裔美国人丈夫迈克尔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内华达州。近年来,在中国上海静安区,夫妻以个人或双方的名义先后购买了三套房子和一个地下停车位。2006年6月,作为静安法院债务案件的被告,这对夫妇被判处共同偿还30万美元的债务。本案经静安法院执行后,以夫妻名义拍卖了三套房屋以抵偿债务,剩余执行金额超过79.3万元,交静安法院代管。
2007年10月中旬,朱蒂女士向国内法院提供了经其丈夫迈克尔一致确认并由朱蒂女士提交的美国法院判决文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朱迪女士在美国纽约高等法院向她的丈夫迈克尔提起诉讼。2007年6月,美国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裁定中国监护账户上的所有夫妇都享有朱迪女士的福利。
朱迪女士向静安法院投诉美国纽约法院决定离婚,并确认中国境内的所有财产均属其所有,要求静安法院拍卖后单方取得剩余的代管房价79.3万元。朱迪女士认为这笔钱是美国法院判给她的。她还认为,她和她的丈夫都是美国人,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被美国法院的判决解除,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虽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直接执行,但判决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法院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规范或中国社会利益的情况下作为证据使用。现有证据表明,丈夫迈克尔在双方婚姻破裂时是错误的一方,不应获得上述财产。
在法庭上,她的丈夫迈克尔辩称,双方已在美国离婚,在中国的财产应按照国际司法惯例处理。美国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处理超出了司法权力。由于不同国家对婚姻及其财产的处理受到不同国家的文化、政治和经济的影响,法律内容也不同。他还认为美国的判决对他自己完全不公平,并要求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平等分配上述财产。
静安法院认为,朱蒂女士及其丈夫迈克尔对在中国法院提存人民币79.3万元没有异议,该笔款项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现在,朱蒂女士要求获得所有的共有财产,并提供了美国法院的相关判决,没有域外效力。所涉及的财产是朱蒂女士和她的丈夫迈克尔在中国购买房地产后转换而来的。根据我国法律,共有人之间共有财产的具体分配比例应为50%。朱迪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