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后果,离婚协议分家产反悔协议诉讼被驳回案

离婚协议显然策划了这个问题,但双方在本案中后悔并引起了纠纷!法院做出了驳回原告索赔的判决!

案情

王云彪与黄欣自愿离婚后,在《协议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签订了一栋估价为25万元的房屋。王曼云表放弃产权,接受女方黄欣支付的10万元作为购房补偿,黄欣接受产权,负责偿还住房贷款58,981.51元。房子转让给黄鑫后不久,黄鑫就以45.28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此后,王云彪将黄信告上法庭。

王云彪抱怨说,双方签署的原《协议书》估价为25万元,但实际价值约为450万元,升值幅度高达20万元。存在重大误解,这不是原告的真实意图,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黄鑫不当得利20万元,应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条款;依法重新分割原被告共有的1598号楼,并赔偿原告房款10万元。

法院判决

龙林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原告王云彪的诉讼请求。

法院发现,王云彪和黄欣原本是夫妻关系,2005年10月11日,由于双方关系破裂,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离婚。2005年10月11日,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出售龙林自治县新洲镇迎宾路1598号的一栋四层楼房,清偿债务后留给子女2万元,剩余房款由双方平均分摊。此后,由于各种原因,该房产一直没有出售,双方一直在协商解决该房产的处理方法。2007年初,黄鑫提出一方要求住房,另一方赔偿10万元并偿还住房贷款,由王云彪做出选择。经过考虑,王云彪同意了黄信的要求。2007年6月14日,甲方王云彪与乙方黄欣签订了1598号楼的分割协议。《协议书》第2条规定,甲方应优先考虑甲方的利益,经过六个月的考虑,甲方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要求,并愿意接受乙方支付的10万元的房屋补偿.根据协议,黄鑫负责偿还住房贷款58981.51元,并先向王云彪支付3万元。房产过户至黄鑫名下后20天内,黄鑫将向王云彪支付全部房款82,460元。协议签订后,2007年6月15日,黄鑫提前偿还了住房贷款58,981,051元。同年6月19日,王云彪、黄鑫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以黄鑫的名义登记了1598号房产变更。同年7月21日,黄鑫向信用社借款15万元,作为对王云彪的补偿。同年7月25日,黄鑫同意从同年8月至9月,黄鑫以45.2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协议书》,由原被告于2007年7月14日签署,是原被告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双方真实表示,本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均不违法,经原被告签字后,本协议合法成立,具有合同效力。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告认为,协议的签署是因为对房屋价值判断错误存在重大误解,是他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协议的上诉。原告声称,协议签署时,对分割房屋价值的判断很低,这是一个重大误解,显然是不公平的。经过调查,当原被告签署协议时,他确实以25万英镑分割了1598号楼。但是,在协议签订之前,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原告首先选择是否要房子,被告经过六个月的考虑后做出了合同承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和形式中,原告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不存在欺诈、胁迫和利用他人等可撤销的情形。此外,协议对方在取得房屋产权的同时,还需承担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补偿和偿还58,981.51元房屋贷款的义务,并承担房屋折旧的风险。

因此,法院认为协议中没有明显的不公平。被告以高于估价《协议书》的价格转售该房屋的原因是,原告在权衡之后选择承担较少的风险,这也是2007年全国房地产价值大幅升值的结果。因此,原告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要求法院解除协议,重新分割1598号房产,与事实不符,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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