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公平的离婚协议有法律,离婚协议有“雷区”提高警惕防吃亏

引言:离婚协议中有模糊的条款。前夫投资的公司的股权价值大幅上升。后来,当股权转让时,前妻主张分割。由于缺乏证据,最终没有得到支持。在这方面,律师们就离婚协议的签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案例:

张和小欧于1999年结婚,第二年就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5年3月,经肖鸥同意,张与三位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四位合伙人各出资10万元。出人意料的是,张和小欧在2006年经历了一场感情危机,那是他们婚姻的7年之痒。他们最终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妇女,其他财产属于男子;离婚前的所有债务应由男子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负担1000元至26岁的每月抚养费。此外,张还提供了另一份书面证据:“我暂时欠小欧10万元,2009年5月前付清。

”随后,他们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转眼,两年过去了,张的公司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业务蒸蒸日上。一个人愿意投资100万元购买张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转让了股份。

肖鸥闻讯后向法院起诉张,要求确认张100万元的股份转让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再次分割。张认为,当初她答应再给小鸥10万元的时候,是权益本金的处理,所以现在她只能给她10万元,她没有权利分割股份资本增值。小欧是否有权分割张的100万元股权转让基金?

评论:

首先,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签订协议时,肖鸥知道其丈夫在公司投资了10万元,但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小欧认为她丈夫隐瞒了投资,他必须证明。 第二,张声称向小鸥再支付10万元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而小奥拉则否认一定有令人信服的论据。 第三,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其他财产归其所有”,其中“其他财产”应包括张在公司投入的10万元股本。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经完成,没有遗漏,也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问题。

离婚后,另一方的收入不能分割

由于两人已经办理了股权投资,离婚两年后,张将股权转让取得100万元,这是离婚后取得的增值,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增值,因此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离婚财产协议,张只需向小欧支付10万元。本案中,如果晓鸥有证据证明其丈夫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出资10万元,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未提及该款项,晓鸥可以在离婚后再次提起分割该未分割财产的诉讼。这时,如果张灿不能证明100万元是离婚后的财产增值,小欧可以要求分割100万元。

专家建议:

签了协议,就违背我们的诺言。法院不容易支持它。尽管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双方可以因对方欺诈为由进行忏悔,但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撤销或更改。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很难包含一些情感因素,法院在确定协议的有效性时会考虑这些因素,除非双方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欺诈行为。

在签署协议时,这两种表达方式是禁忌

离婚协议中的一些一般条款约定过于宽泛,容易引起争议,并可能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在实践中,双方同意“男女名下的其他财产应归对方所有”或“男女之间不存在其他财产纠纷”。在正常情况下,当双方同意离婚并签署协议时,是基于双方都知道对方的财产。

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后隐瞒了财产或押金,诉讼将要求赔偿,但根据本文,很可能失去胜诉的机会。因此,本条款风险极大,双方应谨慎对待,尽可能清晰地列出协议中涉及的财产事项的内容,并注明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如“如一方在本协议之外隐瞒财产,一经发现,该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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