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保险离婚后不能分割,离婚知房产七年后声称遗漏分割不获支持案

小王(化名),曾维持“七年之痒”关系,与前妻小贺(化名)经法院调解离婚。没想到,七年后,小王想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小何的名义分家,又一次将小何和她的前妻婆婆Xi告上法庭。最近,静安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

情况

1995年3月,小王和小贺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2003年10月,经法院调解,已婚的小王和小何离婚。1999年8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贺和他的母亲Xi在本市余姚路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小王与小贺的调解离婚中,双方均表示财产(包括房屋)由双方自行协商,无需法院处理。涉及闵行区一套夫妻名下的房屋,经律师同意该房屋归小王及其女儿所有,小何放弃该房屋的产权。与此同时,小何每月支付抵押贷款1500元。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车辆将归他们所有。

法庭辩论

2010年1月,小王状告法院,称2009年10月,他发现小何与丈夫和妻子有着长久的关系。1999年8月,小何和他的前妻某在余姚路买了一套房子。他们认为这房子被小何藏了起来,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双方调解离婚时,他们没有分割房子,所以他们要求分割房子。

在法庭上,小和辩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未隐藏,小王自始至终都知道房子的存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已经协商并同意各自名下的财产归他们所有。有两栋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闵行区涉案房屋的产权是以小王及其女儿的名义登记的,涉及贷款等问题,律师见证了他们不仅放弃了产权,还承担了一半的抵押贷款。本案所涉房屋均为自住房屋,小王对此十分了解。因为房屋纠纷不涉及贷款和产权变更,所以没有律师见证。

此外,小何认为自己和小王已经离婚七年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他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王超通过了诉讼时效。

前丈母娘Xi辩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是在出售其他房屋后获得的,并支付了房价。由于借款原因,写了小贺的名字,实际借款由小贺偿还,表示不同意小王的房屋分割诉讼。

法院判决

本院认定,2002年4月27日,小王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离婚非诉讼业务时,小何在该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查询记录上声明:“余姚路的产权房是婚后购买的。业主是我和我的母亲。现在抵押贷款还剩约11万元,总购买价格超过46万元。”随后,律师将询问笔录抄送给小王。2004年1月22日,小王承诺归还小和律师事务所的笔录。

法院认为,首先,小王委托律师调查夫妻财产状况时,小何如实陈述了夫妻财产状况,说明了该房屋的购买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小王委托的律师也告知法院,他已将调查笔录的内容告知并抄送给了小王。小王的律师没有告知笔录的内容,也不清楚笔录中涉及的夫妻财产,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第二,离婚后,小王于2004年1月22日承诺将归还小何的询问记录。到目前为止,小王仍然说记录的内容不清楚,不可信。法院发现小王知道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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