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1月30日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协商投资10万元在广州某服装厂的合伙企业,其中10万元股权归原告何某所有。他赔偿了李5万元。合伙企业的股权原为李名下,李参与经营管理。他不清楚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经合伙人同意,他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今年3月,何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认识到债务的客观存在。今年4月,这家工厂被法院查封,因为它在2003年欠了很多外债。原告发现其10万元的股权份额无法实现,仍欠大量外债。根据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他以货币5万元向李支付股权10万元。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是必须的。本案的程序和实质存在法律障碍,原告直接起诉?还是上诉重审?法院应该接受吗?调解文件中双方协商的财产内容可以变更或取消吗?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是错误的,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按照上诉再审程序处理。
第二种意见是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第47条,如果一方为了占有对方的财产而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应予以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解释二》第9条第1款,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对此问题有所悔悟,人民法院应接受修改或取消协议的请求。虽然是针对双方在民政部门同意离婚的情况,但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同意的离婚不能适用,法律中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说明: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证明文件有误,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本案中,被告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债务,达到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另一方依据这一新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正确的,即按照上诉再审程序处理,这是解决原告财产分割问题的途径之一。这个案子可以直接起诉吗?作者认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I
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本案中,当双方经法院同意离婚时,10万元的股权被分割为现金,这是不公平的。李参与了管理,应该知道合伙企业的经营条件包括债务,分割共有财产存在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