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子?
案情
甲(男)乙(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生下一子。从那以后,B辞职并抚养孩子直到2005年3月。2001年,丈夫和妻子用38万元买了一栋商品房,银行贷款30万元。由于感情破裂,他们在2005年10月开始协商离婚。两人无法就房子的处理达成共识。乙主张房子应该由他自己和他的儿子住,而甲认为房子没有付一分钱,银行贷款已经由他自己偿还,所以它不同意。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争议房屋是夫妻婚后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对该房屋相关财产的判决如下:该房屋归乙方所有,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折价10万元,剩余贷款由乙方偿还.
本案中,该房屋应归甲方所有的主张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中国《》《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规定》。孩子出生后,他的妻子B辞职在家看孩子做家务,并于2005年3月再次开始工作。在此期间,妻子对家庭、子女和丈夫的贡献、奉献和信用是不可磨灭的。虽然我国在家务劳动报酬方面存在立法缺陷,但夫妻作为妻子分享财产的权利不能被任意剥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照顾妇女和儿童的角度来看,争议房屋属于乙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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