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离婚7年前妻诉请分割共同财产

魏和张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要在海南照顾父母,张经常来往于广西和海南两省,并在海南住了很长时间。由于两地长期分居,夫妻关系逐渐冷淡,2000年开始分居。2009年6月,魏、张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内容为:共有财产分割:无。

债权债务处理:无。

2003年,牟伟的亲戚购买了永宁区一个村委会住宅区内与A栋相对应的住宅用地。2004年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中的“土地使用权持有人”是牟伟。在完成了建筑申请手续后,魏于2006年开始建房。由于缺乏资金,魏向亲戚借钱。2016年初,魏将还清购房时向亲戚借的12万元,并办理了购房申请手续,完成了房屋的建造。

在魏买地建房的过程中,张长期居住在海南省或广东省,只是偶尔到广西看望儿子,对魏买地建房、向亲戚借钱还钱的情况并不了解。

离婚七年后,张通过微信朋友圈意外得知,原以魏名义注册的A楼已于2015年12月被拆除,魏获得拆迁补偿180多万元。张认为,甲栋属于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与魏共有,拆迁补偿费的一半以上180万元应归他所有。为此,张未能与魏协商,遂逐一向永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突然成为被告的坚称,他的前妻张知道有一栋楼,但他在离婚时明确放弃了分割;本案中的A楼不属于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但魏未能证明,张否认魏的上述论点。此外,魏也未能提交证据反驳他买地建房时双方仍保持婚姻关系的事实。

婚后如何诉求再分割

本院认为,张要求参与分割因拆迁甲栋及其附属物而获得的补偿及其他费用的主张,可以提供证据证明魏购买土地建造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婚后至离婚前,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双方离婚时分割。

张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同意“共同财产分割:无”的原因是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故意隐瞒,张并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A楼的存在。因此,张主张对拆迁补偿进行平均分配是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或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遗产中的房屋如何继承,深圳市房产继承需要什么手续和证明
  • 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法律依据,财产分割保证书
  •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和材料,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给对方
  • 北京诉讼离婚要收集什么证据?被家暴能直接离婚吗?
  • 深圳女方出轨怎么离婚,深圳离婚出轨证据调查
  • 深圳离婚律师能调取哪些出轨证据,离婚官司怎么调取出轨证据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