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离婚时婚前存款所生孳息是个人财产

引言: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利息应属于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于如何将一个人婚前存款产生的利益分割成离婚,并最终诉诸法院的问题都不明确。法院依法裁定这些水果是个人存款。

 [案情回放]

李和张已经结婚多年了。结婚前,李名下有一笔50万元的存款。结婚以来,这笔存款的利息为8.5万元。现因夫妻不和,张提出离婚,要求将李名下的存款利息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李认为利益应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发生纠纷,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婚姻关系期间婚前个人存款所得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吴法官主编的《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指出:“当事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或储蓄所产生的利息,因为利息收入是债券或储蓄本金的必然结果,投资收入是有风险的。与物质不同的是,它应该由个人根据主体或原件的所有权来拥有。”结合本案,李、张婚后所得利息应视为李的个人财产,不另行约定。

第二,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水果是指原始收入。在民法中,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本案中,李的婚前个人存款是民法意义上的原存款,该原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的原则,孳息应属于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原物和孳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同一人。

第三,在这种情况下,婚后获得的利息不同于“投资收入”。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11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然而,利息不属于“投资收益”。由此可见,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是基于对原有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商业行为。前者应确认为个人财产性收入,而后者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李婚前存款利息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第17条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中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七起夫妻共同财产案件,但其中不包括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利息属于李的个人财产。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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