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离婚协议是夫妻通过协议办理离婚的必要程序,但如何处理违反离婚协议内容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但问题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已被一方出售。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对离婚财产协议有效吗?
案情
南京的一对夫妇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女方所有。然而,在完成离婚手续后,该男子发现,早在双方同意离婚之前,房子就已经被该女子卖掉了。“房子没了,签了什么协议,分了什么财产?”这个男人很愤怒,起诉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并平摊了房价。浦口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了解,这是医院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律师对协议是否有效有争议。
男方与未婚女同居
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
秦望和张明磊已经结婚4年了,有一个女儿。去年年底,秦望作为私人检察官起诉法院,要求对张明磊的重婚罪进行调查。她声称自2009年以来一直与一名未婚女子邵有婚外情,双方就此事多次争吵,感情一直在恶化。之后,干脆跟邵租了一套房子,以夫妻的名义进进出出,还一起去看望亲戚朋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偶一方以夫妻名义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为重婚,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秦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张明磊重婚的刑事责任。
浦口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审判。张明磊承认有婚外情,但否认重婚。审判期间,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规定子女由秦望抚养,婚后购买的房屋也应归秦望所有。随后,秦望主动撤回了诉讼。双方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后才发现
房子离婚前已被女方出售
这栋房子很久没有买了。当双方关系破裂时,房子还没有交付,登记手续也没有完成。因此,离婚时不存在转移问题。办完离婚手续后,张明磊去她家看女儿,但他没想到会去敲门见陌生人。直到那时,他才知道秦望已经在没有告诉他的情况下获得了房产证,并卖掉了房子。也就是说,当离婚协议签署后,房子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我知道房子不见了,我应该签署什么协议来分割财产?”张明磊非常愤慨,起诉法院撤销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秦望拿出房屋销售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充分割。
张明磊起诉的依据是第《》号法律第47条:“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能被扣分或不加区别。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明磊认为,秦望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一个人而不告诉他,并擅自出售,是一种“隐藏、转让和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他有权要求分割33,354英镑的隐藏财产。
签协议时房子已被卖
协议还有效吗?
张明磊的控诉被移交给浦口法院,这不仅让秦望感到惊讶,也让法官感到惊讶。“我已经开过法庭了。法官说,这种情况还没有遇到,这个案件很有争议。”秦望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
男方律师:
无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协议签署后,房子就不复存在了。协议中的财产处置仍然有效吗?俗话说,“如果你不保持你的皮肤,你会把它贴在你的头发上。”从常识来看,通过协议处理失去的权利是绝对无效的。张明磊的辩护律师,江苏明宏律师事务所的曹纯持此观点。在她看来,离婚协议只能在离婚时分割现有的和共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房子已经售出,这部分的产权实际上已经转化为销售价格,但男子并不知道。双方分割了协议中不存在的房子,但错过了本应分摊的销售价格。因此,该人要求解除协议并补充和分割销售价格是合理的。
女方律师:
有效,“实体权利未发生变化”
但是,秦望的辩护律师认为,从权利的实体处分没有改变的角度来看,房屋买卖不应导致协议的无效。“在签署协议时,男人将财产转让给女人是他的真正意思。男人和女人都已经决定了财产的处置。无论是房屋本身还是由房屋转换而来的房价,虽然权利客体的形式不同,但并不影响实体对权利的处置,即妇女单独享有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