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mou和Hongmou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他们从银行获得了25万元的按揭贷款,并在萧山买了一处房产作为他们的婚房。
今年1月,经法院调解,鸿谋与世茂离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上述财产归鸿谋所有,鸿谋向世茂支付60万元;但是,该房地产项下未偿还的抵押贷款将由鸿谋本人返还,其名下的剩余债权债务由鸿谋享有并承担。
自从去年11月11日抵押贷款开始逾期,今年4月30日,银行对他们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石木、洪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0万元以上;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出售所得价款,银行分支机构享有优先受偿权。
今年8月17日,该行以世茂和宏茂拒绝履行上述还款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发布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传票等。依法责令石磨、红磨履行债务,并在房管处查封上述抵押房屋。
同年9月3日,世茂拿着离婚民事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异议。世茂表示,她已经与鸿茂离婚,该房产抵押贷款产生的债务在离婚调解书中已得到鸿茂的明确同意,因此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驳回了Shimou的异议,仍然要求Shimou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
未经债权人同意
离婚后仍属共同债务
据法人介绍,我国《》中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原由同居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一并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已经处理了夫妻双方的问题,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承担连带债务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件要求另一方追偿,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当石某与红某结婚时,因购买共同住房抵押而产生的抵押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调解协议书》规定由洪承担该房产的抵押债务,但《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仅在石母与石母之间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本案中为石母与石母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因此,世茂仍应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付款后,世茂可以向鸿茂索赔。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诺由法院判决、调解和裁定确定,如果事先没有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的承诺只会在离婚双方之间生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能改变。